|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执行信息公开 人民陪审 庭审录像直播 专题报道 民意沟通

 

该案是雇佣还是承揽

  发布时间:2012-08-27 14:40:53


案情:

  郑某需要改造旧房,请包工头张某找几个人帮忙拆除旧楼,按30.00元一天计算报酬。张某按郑某郑某的要求找到李某等三人一起于20111023日上午帮郑某拆除旧楼。在施工过程中,李某不慎从楼上摔下受伤。其伤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李某诉至法院要求郑某赔偿其医疗费共计40000.00元。

  [分歧]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雇佣还是承揽关系。

  一种观点认为:郑某与张某之间所形成的关系是口头承揽合同关系。李某是张某雇请的工人,不是郑某雇请的工人。李某因施工受伤,依照法律规定应由承揽人承担赔偿责任,所以郑某没有法律上的赔偿义务,应由张某赔偿李某的医疗费。

  另一种观点认为:李某与郑某是雇主与雇员的雇佣关系。李某虽然没有亲自受郑某雇请,但是接受郑某委托找人的张某雇请帮郑某拆除旧楼的,所以张某的该行为应认定是代郑某雇请的行为。张某在劳动和报酬领取上与他人均是同工同酬(即按30.00元一天计算报酬),并非高于他人,应认定不是承揽。而李某与郑某之间订立拆除旧楼工程的方式并非包工,是按实际天数计算报酬,所以李某与郑某之间的关系应为雇主与雇员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的规定,应由郑某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赞同是雇佣关系的观点,开展以下分析:

  雇佣是指需要从事某项活动的人(雇主),由于自己不能完成此活动,通过直接或托他人请人(雇员)完成此活动,并按照一定约定支付其报酬的活动。

  承揽则是指需要从事某项活动的人,由于自己不能完成此活动,通过承包方式将其交给他人去组织施工完成,受益方事先支付或不支付部分费用,然后按照一定约定支付其工程款的施工活动。

   本案从表象上看似承揽关系。因为案外人张某是包工头,四处揽活是他的职业习惯;郑某找到张某请他拆除旧楼也是符合客观实际的;从实质上看是雇佣关系,即郑某请案外人张某找几个人帮忙拆除旧楼,按30.00元一天计算报酬。即干一天可得30.00元,不同于包工。包工是指把这个活说好(协议)多少钱,整个包给他人,赚钱失本发包方不管,活干完成就付钱,那怕10天活1天干完,或1天活10天干完都是包工头自己的。也就是说,事实上李某是受郑某委托张某雇请的民工,张某虽然是个包工头,可是张某同李某一样,同样是受到雇请的民工,帮郑某拆除旧楼,在报酬领取上均是按照同工同酬给的,张某不能多得一分,其劳动所得等完全在郑某的掌控之下,张某不能主宰,所以只能是雇请而不是承揽关系。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