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松岭区人民法院接待工作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3-01-08 09:5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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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坚持和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使我院的接待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参照我区关于接待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接待原则:
 遵循“积极主动、热情周到、内外有别、对口接待、服务公务”的原则。
 第二条  接待范围:
 (1)上级法院领导及随行人员;
 (2)各市、县法院领导及随行人员;
 第三条  接待标准:
 (一)、住宿:
 
						由办公室或对口业务部门根据客人的要求负责帮助联系安排住宿,费用自理。(二)、就餐:
 
						按区政府、林业局接待标准执行,就餐一律在林业局招待(特殊情况由院长批准)。配餐情形:
 1、接待上级法院领导及随行人员,按接待餐办理。
 2、接待各市、县法院领导及随行人员,安排接待餐1餐,其余为工作餐。
 3、若遇特殊情况,按院长或在家主持工作副院长的意见办理。
 第四条  接待管理:
 1、日常接待工作由办公室管理。
 
						2、根据情况确定陪餐人员,原则实行对应配餐实行对应配餐。3、就餐时,严格执行上级法院关于“禁酒令”的规定。
 4、不得安排客人到营业性娱乐场所消费,擅自安排,费用自理。
 第五条、本规定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于2008年9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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