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岭区人民法院接待工作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3-01-08 09:57:39
为坚持和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使我院的接待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参照我区关于接待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接待原则:
遵循“积极主动、热情周到、内外有别、对口接待、服务公务”的原则。
第二条 接待范围:
(1)上级法院领导及随行人员;
(2)各市、县法院领导及随行人员;
第三条 接待标准:
(一)、住宿:
由办公室或对口业务部门根据客人的要求负责帮助联系安排住宿,费用自理。
(二)、就餐:
按区政府、林业局接待标准执行,就餐一律在林业局招待(特殊情况由院长批准)。
配餐情形:
1、接待上级法院领导及随行人员,按接待餐办理。
2、接待各市、县法院领导及随行人员,安排接待餐1餐,其余为工作餐。
3、若遇特殊情况,按院长或在家主持工作副院长的意见办理。
第四条 接待管理:
1、日常接待工作由办公室管理。
2、根据情况确定陪餐人员,原则实行对应配餐实行对应配餐。
3、就餐时,严格执行上级法院关于“禁酒令”的规定。
4、不得安排客人到营业性娱乐场所消费,擅自安排,费用自理。
第五条、本规定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于2008年9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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