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执行信息公开 人民陪审 庭审录像直播 专题报道 民意沟通

 

松岭区人民法院接待工作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3-01-08 09:57:39


 

 为坚持和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使我院的接待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参照我区关于接待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接待原则:
    
遵循“积极主动、热情周到、内外有别、对口接待、服务公务”的原则。
    
第二条
  接待范围:
    
1)上级法院领导及随行人员;
    
2)各市、县法院领导及随行人员;
    
第三条
  接待标准:
   
(一)、住宿:

由办公室或对口业务部门根据客人的要求负责帮助联系安排住宿,费用自理。
   
(二)、就餐:

按区政府、林业局接待标准执行,就餐一律在林业局招待(特殊情况由院长批准)。
    
配餐情形:
      1
、接待上级法院领导及随行人员,按接待餐办理。
      2
、接待各市、县法院领导及随行人员,安排接待餐1餐,其余为工作餐。
     3
、若遇特殊情况,按院长或在家主持工作副院长的意见办理。
   
第四条
  接待管理:
    1
、日常接待工作由办公室管理。    

2、根据情况确定陪餐人员,原则实行对应配餐实行对应配餐。
    3
、就餐时,严格执行上级法院关于“禁酒令”的规定。
    4
、不得安排客人到营业性娱乐场所消费,擅自安排,费用自理。
   
第五条
本规定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于20089月起执行。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