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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岭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工作操作规范

发布时间:2013-01-08 10:04:22


 

    为了正确发挥审判监督的职能作用,坚持依法纠错,维护生效合法裁判的既判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再审案件的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我院审监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规范。
    第一章案件受理
    第一条、各类再审案件的立案审查均由立案庭负责。
    第二条、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的交办函后7日内作出再审裁定书。
    第三条 申诉案件的再审受理
   (一)民事案件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申诉的,应告知其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二)行政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后的二年内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I、再审申请书或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再审或申诉的理由。
    2、原审裁判文书及生效证明。
    3、以有新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提出申诉、申请再审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线件或者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证据线索。
    (三)原审承办人或合议庭成员不得参加再审申诉案件的复查。
    (四)立案庭在审查过程中,认为有案件有关情况需要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的,应报主管院长决定。
    (五)经审查认为应当再审的,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复查报告应注明原承办人和原合议庭成员的姓名。

     (六)对终审刑事裁判的申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再审。
    1、有审判时未收集到或未被采信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定量刑的。
    2、主要论据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证明力的。
    3、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4、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自相矛盾的。
    5、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违反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适用失效法律的。
    6、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7、量刑明显不当的。
    8、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
    9、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徊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的。
   (七)本院一审裁判生效的民事案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裁定再审。
    (1)、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4)、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5)、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6)、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八)对终审行政裁判申诉的,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再审。
   I、依法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
   2、有新的证据可能改变原裁判的。
   3、主要证据不充分或不具有证明力的。
   4、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5、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适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的。
   6、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7、行政赔偿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或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
   8、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
   9、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

致枉法裁判的。
    (九)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申诉的,
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的,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末受审理的。
    3、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
   (十)对决定进行再审的民事、行政案件,申诉人应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末在限定期限内缴纳的(依法办理减、缓、免手续的除外)按自动撤回申诉处理。
   (十一)经审委会讨论决定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应在7日内制作再审裁定决定书。
第四条  院长监督程序再审案件的受理
   (一)本院院长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将有关材料批转立案庭审查,立案庭应在3日内复查完华,并依法提请审委会讨论决定。
   (二)决定进入再审的,应在7日内制作再审决定书。
   第五条  指令再审案件的受理
上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指令本院再审。本院在接到指令再审函件7日内,依法制作再审决定书。
   第二章 庭前准备
   第六条  立案庭根据本院案件流程管理的规定,在向当事人送达再审决定书、裁定书、排期开庭传票(公告送达除外,但庄附下落不明材料)等相关法律文书后,7日内将再审,原审卷宗一并移交审判监督庭。
    第七条  按照依法由审判员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则,指定主审人和合议庭成员。
    第八条  主审人和合议庭要正确适用释明权、指导当事人提供证据和证人名单,告知当事人在收到再审决定书、裁定书30日内提供新证据。逾期提供的,如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不予审查、质证。
   第九条  审查当事人调取证据范围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决定是否同意。
   第十条  对属于本院依职权调取证据范围的,应依法及时调取。
   第十一条  对案件复杂或证据数量较多的案件,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
   第十二条  决定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公开审理的,在开庭3日前发出公告,公布案由,当事人姓名、开庭时间、地点。抗诉案件要向人民检察院发出出席法庭通知书。
   第十三条  熟悉案情和相关法律规定,确定庭审重点,并确定合议庭成员分工。
    第十四条  在再审审理过程中,经庭长同意,承办人可以就案件有关情况与原承办人或原合议庭交换意见,未经同意,承办人不得擅自与原承办人或原合议庭交换意见。
   第三章   开庭审理
   第十五条 开庭前,由书记员核查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并宣布法庭纪律。
   第十六条  庭审准备就绪,由书记员宣布:全体人员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座。并报告当事人和其它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j请审判长宣布是否开庭。
    第十七条  宣判长宣布开庭,首先查明当事人、其它诉讼参与人的基本身份情况。
    第十八条  审判长宣布,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案由、当事人姓名。抗诉案件表述为“XXX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及第三人XXX案”;申诉案件表述为: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第三人XXX案;指令再审或院长决定再审的,表述为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及第三人XXX案”。依法由审判长XXX、审判员XXX、XXX另行组成合议庭,XXX主审、书记员XXX担任记录。抗诉案件要说明检察院出庭人员姓名。
    第十九条  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权利,依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回避,并说明理由。如理由不成立,可当庭予以驳回;理由成立,应宣布休庭,更换合议庭成员或主审人。
    第二十条  告知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  询问当事人是否收到再审决定、裁定书。抗诉案件,依次询问当事人是否收到抗诉书。检察员宣读抗诉书后,让双方当事人依次陈述对抗诉书内容有无异议。
    第二十二条  告知当事人再审案件的审查范围。由当事人申请启动的,再审案件的审理应确定在原审范围,申诉人诉什么就审什么,不诉不审;由上级法院或院长发现程序启动的,应在原审案件的范围之内全案审查,但上级法院有明确审查范围意见除外,抗诉案件的审查范围应围绕抗诉内容进行,抗诉内容与当事人申请再审内容不一致的,原则上应以抗诉内容为准。
    第二十三条  宣布法庭调查开始,由原审原告宣读诉状、原审被告进行答辩、第三人陈述。
     第二十四条  根据诉辩内容,归纳本案争执焦点,引导当事人围绕争执焦点举证。
    1、原审原告举证。
    2、原审被告举证。
    3、原审第三人举证。
法庭质证采取一证一质方式,质证后它经合议庭评议,能当庭认质的,予以当庭认证,不能当庭认证的,告知择日认证。
    第二十五条  证人出庭作证,首先核实身份、有无作证资格、与当事人的关系、并告知其作伪证的法律后果。证人在陈述其证明内容后,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可对证人进行发问。合议庭认为需要发问的,也可发问,并询问双方当事人对证人证明内容有无异议。证人阅笔录后签章、退庭。对其效力的认定同34条认证方式。
    第二十六条  宣读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明材料,询问当事人有无异议,对其效力的认定同34条认证方式。
    第二十七条  出示鉴定结论。如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依证据规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举证、质证完毕后,告知双方当事人有相互发问权利。合议庭在当事人相互发问后,认为仍需发问的,可直接发问。
    第二十九条  抗诉案件在庭审中,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应予准许;人民检察院经提前通知不派员出席法庭的,按撤回抗诉处理;申请抗诉的一方当事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裁定终结再审诉讼。申请再审案,申请人不到庭的,按撤回申请处理,同时恢复原判的执行;指令再审或院长监督程序进入的再审出现原审原、被告不到庭的情形,依照刑事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后,进人法庭辩论。法庭辩论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当事人以辩论的方式陈述各自对讼争内容的看法、理由、依据,以明确是非责任。
   第三十一条  法庭辩论顺序
   1、原审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原审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3、原审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4、相互辩论
   合议庭对法庭辩论进行引导,防止当事人的重复、循环发言,必要时可限定发言时间,制止与本案无关的发言。
   第三十二条  抗诉案件在宣布法庭辩论终结后,要发挥其对庭审活动的监督职能,宣读出席法庭意见书。
   第三十三条  原审原、被告、第三人作最后陈述,是否同意调解。
   第三十四条  能当庭宣判的,经评议后,予以当庭宣判,五日内向当事人送达判决书。不能当庭宣判的,宣布休庭,告知当事人待合议后,定期宣判。
   第四章   合议庭评议
   第三十五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在庭审结束后7日内进行。
   第三十六条  合议庭评议应秘密进行,除合议庭成员参加、书记员列席记录外,其他任何人不得参加旁听。
   第三十七条  合议庭成员都要抱着对案件负责的态度,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对照法律规定,作出维持、撤诉或改判的决定。
   第三十八条  合议庭评议时,先由主审人对案件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发表意见,审判长作最后发言。如审判长作为主审人时,由合议庭其他成员先发表意见,最后由审判长发表意见。
    第三十九条 合议庭评议时,如有不同意见,应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少数人的意见应记入笔录,合议庭成员应在合议笔录上签名,以示负责。
    第四十条  合议庭评议后,由庭长签署建议,报院长同意后提请审委会讨论决定。
    第五章  宣判、送达
    第四十一条  案件经合议庭,审委会讨论决定后,主审人应在7日内制作法律文书。
    第四十二条  宣判一律公开进行,公告宣判时间、地点;合议庭成员全都参加,书记员进行记录。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宣读判决后,询问当事人对判决有无意见,是否上诉,宣判笔录经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核对无误后签章,拒绝签章的,书记员记录在案。审判长宣布闭庭。
    第四十三条  抗诉案件,应向检察院送达判决书。
    第四十四条  适用邮寄、公告送达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法律文书的制作
     第四十五条 法律文书制作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院诉讼文书样式》的规定制作。
     第四十六条  再审判决书的要求
    1、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
    2、诉辩的主要内容、历次审理所查事实,判决理由、依据、内容。
    3、对再审证据的举证、质证、认证。
    4、再审查明的事实。如与原审一致,可表述为“再审查明事实与原审所查事实一致”。
    5、再审判决的理由、依据、内容。
    6、抗诉案件,还要写明抗诉书的内容及当事人对抗诉书的异议内容。
    第四十七条  再审判决书的内容,要客观、真实,有针对性,说理力求透彻,逻辑性强、语言精炼,不带感情色彩。
    第四十八条  主审人负责裁决文书的文字核对工作,保证法律文书字句、内容无遗漏、无错别宇。
    第四十九条  案件审结后,7日内将所有卷宗移送书记官科整理、装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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