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依法公正执行,提高执行工作效率,根据有关规定和执行工作具体情况,现就松岭区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一、松岭区人民法院在中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导下,对本辖区执行工作的整体部署、执行案件的监督和协调、执行力量的调度以及执行装备的使用等,实行统一管理,办理执行案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分级负责。
二、拍卖、扣押物品指定专业人员进行资产评估。
三、上级人民法院在组织集中执行、专项执行或其他重大执行活动中,可以统一调度,使用松岭区人民法院的执行力量,包括执行人员、司法警察、执行装备等。
四、疑难、重大和复杂的案件,松岭区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级执行的,按法律规定。
五、松岭区人民法院对中级人民法院函示提级执行的案件,应规定及时按中院函将案卷及时移送。
六、松岭区人民法院不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对执行工作和案件处理作出的决定,由上级人民法院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纪律处分。
七、松岭区人民法院对执行工作的管理职责由高级人民法院规定。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00八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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