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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07-30 08:52:56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陪审员使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根据国家和上级法院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院人民陪审员的使用管理。包括人民陪审员的人事管理和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执行活动的日常管理。

第二条  人民陪审员的人事管理由政治处负责。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执行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机关业务部门和人民法庭负责落实。

政治处按照机关业务部门、人民法庭的办案需要、案件类型和人民陪审员的职业状况、专业特长、知识结构、年龄性别等特点每年确定各人民陪审员的参审部门。

第三条  机关业务部门、人民法庭在确定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时,一般应在各部门陪审员中随机选取一名以上的人民陪审员,以随机选取的陪审员为首选,驻庭陪审员为候选,与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选定的人民陪审员因故不能参加审理的,由候选的人民陪审员参加。无驻庭陪审员的部门,可以本庭审判人员作为合议庭候选人员。

机关业务部门和人民法庭根据办案需要可安排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送达、保全、调解、信访接待等工作。

第四条  在确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后,案件承办人应及时制作《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见样式一)告知当事人,并通知相关的人民陪审员。在案件排期后,案件承办人应在开庭前三日将开庭的时间、地点等事项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和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出庭通知书》见样式二)。

第五条 人民陪审员接到参加开庭、执行等工作通知后,应当妥善安排时间,了解案情,做好开庭、执行等工作前的准备工作,准时参加案件审判执行;选定的人民陪审员如不能参加陪审的,应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由案件承办人通知候选的人民陪审员或审判人员参审。

第六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与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但应当说明理由。

人民陪审员应在参与庭审的庭审记录、相应的裁判文书等法律文书上签名。

第七条  对人民陪审员的回避,参照有关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执行。

第八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执行等活动,应当遵守法官履行职责的规定,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第九条  人民陪审员对自己参加案件审理、执行等工作的情况,应在“人民陪审员履职情况记录本”中作好记录;案件承办人应及时将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执行等活动的情况记入《人民陪审员履职情况表》(见附件)并予以评价。《人民陪审员履职情况表》实行一案一表,在结案当月由各部门报政治处汇总并作为对人民陪审员和部门日常考核的依据之一。

对人民陪审员履行职务情况实行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考核内容包括陪审数量、出庭(执)率、陪审能力、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审判纪律、审判作风和参加培训等情况。

第十条  对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人民陪审员,由本院会同市司法局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人民陪审员的表彰和奖励决定,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

第十条 本办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院原《人民陪审员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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