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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特征及其适用条件

发布时间:2014-12-24 16:44:51


实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目的是让被执行人有充分的时间创造条件履行义务,最大限度地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终结裁定有如下特征:

(1)、对象特定性。即终结裁定只能由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直接依职权向享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申请执行人发出。终结裁定的权利义务主体,是原执行依据确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即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

(2)、时间的不确定性。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发出时间的不确定性,即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发放终结裁定必须是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执行但不能足以清偿之后,发出的具体时间不确定;二是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时间不确定性,即被执行人履行终结裁定确定的义务在其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随时可以申请执行,何时有财产可供执行难以确定。

(3)、继续执行性。即终结裁定所确定的内容是原生效法律文书所载明的债务人未履行的义务,包括债权人对特定债务人尚享有权利的类型、数额等,并确定了执行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和救济方法。

(4)、强制性。终结裁定作为申请执行的新依据,是国家公权力保护债权人实体权益的具体体现,具有与原执行依据同等的强制执行效力,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5)、证据性。裁定书是法院实施强制执行无效果时向债权人发放的凭证,明确记载债权债务关系,即能够确定债权关系设立、变更或终止的一种法律文书,也是一种权利证书,是国家证明之一,体现了公权力对私权的介入,具有公信力。因此,它不仅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而且还具有证据的效力。

      根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以上特征,执行法院制发裁定书应符合这些条件:(1)法律文书生效后,法定执行期限届满;(2)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所得的数额仍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3)发放范围限于金钱给付的执行案件。只要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发放或债权人自愿申领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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