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申请再审,应提交以下材料(材料使用A4型纸打印):
(一)再审申请书(应提交的份数 = 除再审申请人以外的所有其他当事人人数 + 2);
(二)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三)有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人是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或基层法律服务所函以及核对无误的律师执业证复印件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证件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是公民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以及能证明该公民系当事人的近亲属、工作人员或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相关材料;
(四)原审生效裁判文书或调解书复印件1份,并提交原件予以核对;
(五)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六)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复印件,以新证据申请再审的,应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新证据复印件;
(七)按照生效裁判文书的时间,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间,但再审申请人认为未超过申请再审期间的,应提交生效裁判文书的送达回证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裁判文书实际生效日期的相应证据材料;
(八)应当提交打印的材料清单一式两份;
(九)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
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或者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人民法院应将材料退回再审申请人并告知其补充或改正。
二、再审申请书应当按顺序写明下列事项:
(1)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基本情况。自然人应写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地、有效送达地址和联系电话号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以及有效送达地址和联系人电话号码;
(2)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名称,生效法律文书案号;
(3)申请再审所依据的事由:有多项事由的,应逐项列明;
(4)具体诉讼请求;
(5)事实、理由和证据:须对应第(3)点中的法定事由展开论述;
(6)再审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7)递交再审申请书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