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法院实行行政诉讼案件异地管辖
发布时间:2015-01-14 09:55:52
2014年11月11日大兴安岭中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关行行政案件异地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以县、区级人民政府、林业局为被告等行政案件实行异地管辖。并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此管辖规定推进了行政审判管理区域与行政管理区域适当分离,对进一步促进行政案件依法公正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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