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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

发布时间:2015-05-18 16:33:15


我院受理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通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告于2012年相识,在松岭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生一子,因家庭琐事,夫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解除夫妻关系。原告请求婚生子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子女抚育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债权、债务,夫妻共同财产已自行分割完毕。案件受理后,法院审判人员分别向原、被告了解情况,经询问,原告所诉属实,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离婚协议。案件经过法院审判人员快审、快调,顺利结案,原、被告对法院的整个诉讼活动表示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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