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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和主要诉讼期间

发布时间:2015-07-01 10:07:16


一、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坏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以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继承法》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权之日起计算。

    《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因产品质量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二、 主要诉讼期间

    诉讼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诉讼时效规定的是您胜诉权在多长时间内受到保护,诉讼期间则是指具体诉讼行为应当在什么期限内完成。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申请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二十五条:被告答辩,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发送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六个月内审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在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期限为十日。

    第一百七十六条: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的二审民事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不服裁定提出上诉的,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天内作出终审裁定。

    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为六个月。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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