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琐事发生口角,盛某用刀将被害人邓某左腿捅伤,经鉴定,致邓某轻伤。2015年5月13日,松岭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轻伤),判处盛某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2011年1月16日,在新天林场黄润彪作业组帐篷内,90后青年盛某与工友梁某闲聊时,因邓某接盛某的话茬,二人发生口角,邓某用罐头瓶子打向盛某,未击中盛某,后盛某起身从床边拿出水果刀,捅向邓某左腿一刀。经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公安局法医鉴定,属轻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盛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轻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轻伤)。事后,盛某与被害人邓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取得了邓某的谅解。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判处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本案案情折射出,人与人之间相处应多一些忍让、冷静和包容,尤其在集体环境生活工作中,小摩擦不可避免,要学会化解矛盾,只有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才能减少损害发生,构建和谐工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