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执行信息公开 人民陪审 庭审录像直播 专题报道 民意沟通

 

钱财成再婚老人离婚导火索

发布时间:2015-12-31 16:14:16


                                  钱财成再婚老人离婚导火索

    人到老年,孤单一人挺可怜,可一些好不容易找到伴的再婚老人,没过上几天安稳日子,却总是因为财产的问题而闹翻,甚至走上法庭。

    68岁的马老先生家住劲松镇,和老伴互相照顾,邻居们都挺羡慕。可大家不知道这对幸福的老两口其实是半路夫妻。十多年前,马老先生通过亲属介绍,认识了现在的老伴李女士,双方都觉得挺合适,就这样,两位老人走到了一起。婚后,老两口在生活上互相照顾,感情比较融洽。但去年,两位老人却闹上了法庭。原来,李女士认为马老先生独断专行,家事都是被告一人作主,从不与原告商量,平时工资都是各花各的,与其共同生活压力很大,一气之下提出和马老先生离婚,并提出分割现在住房。马老先生觉得在一起生活了这么多年,还是很珍惜这段婚姻,无奈李女士坚持离婚,最后,马老先生表示同意离婚,但李女士应补偿为其子购买商品房的部分购房款。

    经过审理,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松岭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马老先生和李女士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未注重沟通交流,导致夫妻感情逐渐疏远以致破裂,经调解已确无和好可能,对李女士的离婚请求应予准许。对李女士要求依法分割住房的主张,因该房屋系马老先生用其婚前个人财产变卖置换,性质上为马老先生个人财产,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马老先生要求李女士向其补偿部分购房款的主张,因无证据证明此房购房款中有二人的出资,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另,李女士自认在该购房款中有5 000.00元系其名下的存款,应当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割。

   【法官说法】

    由于老年人再婚时双方一般都有子女,所以遇到财产纠纷时往往难以厘清,无论是身处其中的老人或是其子女,经常陷入一些法律误区,建议老年人再婚之前可以对夫妻财产尤其是房屋等大额财产做出明确约定,或对财产进行公证,或将自身财产通过有效的遗嘱形式进行分配,以减少因财产争议引发纠纷。

现在来说说老年人的个人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

老年人再婚后,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和其他夫妻个人的特有财产。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夫妻在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如衣物、储蓄等。

    2、夫妻双方各自为结婚所准备的各种物品。如家具、电视、冰箱等。

    3、结婚登记前接受各自亲友赠送的结婚礼品或结婚登记后接受的赠与人特地声明赠与给一方的财产。

    4、其他属于夫妻一方特有的财产。如个人用品等。

    大体而言,老年人再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劳动所得的收入等。

    2、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遗赠、赠与和其他合法途径(如股息、利息、红利等)所 得的财产。

    3、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如专利权所得报酬、稿酬等。

    4、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债权。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财产是共同共有,不可按双方收入的多少和有无来划分。此外,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同时,对在共同生活中的消费及债务等,必须以共同财产来负担。

                                                                          (文中人物系化名)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