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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案

发布时间:2016-04-14 08:27:15


   (一)基本案情

    2015年9月27日早上8时左右,原告刘某某的女儿佟某与佟某的男朋友冯某某一起到松岭原告家中,并给原告3000.00元钱,让原告交房屋取暖费和物业费。原告把钱放黑色的钱包内后,拿着钱包从家中去喜洋洋菜果店买菜,9时左右到松岭喜洋洋菜果店买了一条鱼,鱼的价格是13.5元,在支付完鱼款后,不慎将其黑色的钱包掉到喜洋洋菜果店的地上,离开喜洋洋菜果店后发现钱包丢了,于是回到喜洋洋菜果店寻找,但没找到钱包。原告当即拨打110报警,第二派出所民警出警,经调取喜洋洋菜果店监控录像,录像中显示钱包被李某某捡走。后派出所民警帮助原告找被告李某某索要钱包和钱包里的现金,被告拒不承认其捡到了钱包。派出所民警告知原告可到法院起诉或到刑警大队报警,原告到刑警队报警,刑警队警察帮助原告找被告索要原告丢失钱包和钱包里的钱,但被告拒不承认捡到原告的钱包。

   (二)裁判结果

    松岭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告在庭审过程中所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被告捡到了原告丢失的钱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价值398.00元钱包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庭审过程中所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被告捡到了原告丢失的钱包中有现金3000.00元,且被告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进行反驳,对原告要求被告返回钱包中现金3000.00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民事法律规定判处被告李某某返还原告刘某某价值398.00元钱包一个 ,现金3000.00元。

   (三)典型意义

    在不当得利之债中,不当得利人为债务人,负与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遭受损失的人为债权人,他享有不当得利返还以及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不当得利之债的客体是返还所受利益的给付,在给付方式上,因利益形态的不同;不当得利的内容,是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和受损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债权人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债权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所得的不当利益。当利益不存在时,有权要求返还价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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