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被告人刘XX从居民续XX家敞开的院门进入院内,发现续XX放置于狗窝中的房门钥匙,并用该钥匙打开房门进入室内,将1500克野生灵芝、人民币300.00元盗走,后逃离现场。案发后,赃物、赃款已被收缴返还被害人。被告人刘XX于2015年11月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二)裁判结果
松岭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XX入户盗窃野生灵芝1500克(价值人民币4 060.00元)、人民币3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刘XX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应予支持。刘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处被告人刘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三)典型意义
对于盗窃罪,我国司法机关历来坚持从严惩治的方针,其中,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对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威胁极大,更是我国刑法所打击的重点。通过对本案的判处,严厉的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更对维护社会稳定尽到了人民法院应尽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