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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保全立案须知

发布时间:2016-06-14 17:07:58


    一、诉前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二、诉讼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三、保全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四、申请财产保全,应向法院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为个人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及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2、申请人为法人的,写明名称、注册地、办公地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邮编、联系电话。

     3、写明事实和理由及请求目的。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公民个人申请的,应提交身份证或复印件,无身份证的,应提交户口簿身份证明,或公安机关的证明材料;法人申请的,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担保书、担保人的身份证明、担保财产的证明依据。

   (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五)应填写《线索情况表》,提供可保全财产、财产所在地等情况。

     五、财产保全方式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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