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执行信息公开 人民陪审 庭审录像直播 专题报道 民意沟通

 

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及义务

发布时间:2016-07-20 10:02:56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享有以下权利:

   (一)履行人民陪审员职责应当具备的职权和工作条件,包括参加案件审理、查阅参审案件材料、审核参审案件裁判文书等;

   (二)在审判活动中,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独立行使表决权,不受他人干涉;

   (三)对参审案件进行监督,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培训;

   (五)依法获得履职保障;

   (六)依法接受法律保护;

   (七)辞职;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人民陪审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忠于宪法和法律,公正司法,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二)按时参加案件开庭、合议、调解、宣判等审判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推卸和拖延履行职责;

   (三)客观公正地围绕案件事实认定充分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

   (四)遵守廉政纪律,保守审判秘密;

   (五)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公民道德,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六)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七)严格执行法律有关回避的规定;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