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6年6月1日9时,被告人张建友驾驶宇通大型普通客车,在加卧公路74公里加200米处,超越同方位停在路边的宇通大型普通客车时,将从该车前横过道路的被害人刘某1撞倒,造成刘某1(男,46岁)当场死亡。经松岭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建友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刘某1系生前头部遭受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事故发生后,张建友在案发现场告知车主边某报警,其在现场等待警察的到来。2016年6月1日,张建友在交通事故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6年6月21日,经公安机关主持调解,张建友对刘某1的近亲属进行了赔偿,得到了刘某1近亲属的谅解。
二、裁判结果
松岭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建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张建友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张建友系初犯,没有前科劣迹,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依法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张建友的犯罪情节,符合宣告缓刑条件,依法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和张建友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处被告人张建友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三、典型意义
随着经济发展的进步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私家车越来越多,人们的出行也越来越方便,但是隐患也逐渐显现,驾驶员不按照交通规则驾驶机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屡屡频现,危害了人民群众正常的出行安全,通过打击交通肇事等犯罪不仅对违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当事人予以惩处,而且通过法律的教育作用可以对广大的驾驶员予以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