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43号)、《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10]4号)、《关于限制被执行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法释[2010]8号)、中共各部门《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15号)的文件精神,我局对执行联动机制、财产刑执行、执行权制约监督机制等进一步加强学习及落实。
一、执行联动机制的建设情况及实施效果
建立健全执行联动机制,是基于对执行难问题长期深入思考提出的一项战略举措,执行难问题一直是法院工作的难点问题,也是社会各界极为关注的热点问题。我局对造成“执行难”的成因进行了认真剖析。“执行难”的现象并不能完全归咎于法院,杜绝“法律白条”现象,也不能光靠法院一家包打天下,它需要一个完整的信用体系来支撑。基于以上分析考虑,我局设想建立一个执行工作的社会联动机制,动员依靠社会力量来解决“执行难”,变法院“单打独斗”为以法院为主,全社会参与、法院强制执行与社会联动威慑相结合的执行工作格局,并通过实施社会联动,在联动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为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奠定基础。我局通过进行大量调查研究 ,并多次与相关部门商讨并达成共识,在县委和上级法院的关心指导下,于今年三月份,与县公安、建设、劳动、国土、银行等17家部门联合,创建了执行工作社会联动机制。联动机制主要是通过信息交流的互动方式,由法院把有关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的情况向参加联动的单位通报 ,并通过联动单位系统查询,迅速、准确地获取执行信息源,同时借助工商登记、房地产管理、车辆管理、金融信贷管理以及劳务输出的联动,使被执行人在履行法律义务前,在公司注册、房地产买卖、工程承揽、车辆买卖与登记、出入境以及贷款等方面受到必要限制。
通过对被执行人的各种民事限制,以督促其自动履行法律义务,最终建立起一套执行威慑机制。联动机制的建立实施,为建设诚信社会提供了信息基础,迈出了建设诚信社会极其重要的一步。
执行联动机制,不仅促进了法院执行工作的开展,而且在联动部门之间实现了信息互动、资源共享和共同受益。如我们对被执行人的有关信息建立档案并向社会发布,可以避免生产流通企业的经营交易风险。联动机制的作用已不仅仅局限于法院执行工作的范畴,它的社会意义已远远超出了攻克“执行难”本身。联动机制也为建立社会信用制度和诚信体系提供了信息基础,维护了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秩序,推动了和谐社会、诚信社会建设。
二、财产刑执行情况
自2008年1月至今,我局共受理财产刑案件1件,已执结完毕。虽然我局财产刑执行案件较少,但是在财产刑执行案件中仍然存在很多不能执行的原因,大体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存在执行“死角”。一些罪行较轻,认罪态度较好,无前科劣迹,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的侵财犯罪分子,一般都能主动缴纳罚金。而那些罪行较重,被判处刑期较长,罚金较高,收监改造的犯罪分子,绝大多数不能主动缴纳罚金。尤其在审执分离的法律制度下,刑事审判法官负责审判,而不负责执行。执行法官因为没有申请和移送执行的相关程序和必要手续,而对罚金的执行无从提起。就好象刑事公诉案件,没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便无案可审一样。这样,罚金的执行便成了死角。二是罚金执行难的客观存在。一般来说,犯罪分子被判处刑罚又并处罚金,内心很不情愿,误认为不能“一枪两眼儿”,“认打就不认罚”(打罪),认罚就不认打。犯罪分子刑满释放后,如再执行罚金,对抗情绪很大,给执行工作带来难度。我们应当把执行财产刑上升到严肃执法、树立法律权威、维护法律完整统一的高度来认识。反之,不严格执行罚金刑,则危害法律的即判性和权威性,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不良后果。同时,也破坏了法律的公信力。如果不严格执行财产刑,则给社会造成法律白条、法律无信的恶劣影响。也会给那些不能“一枪两眼儿”的被执行人制造托词而规避法律的制裁。
三、执行权制约监督机制建设情况
执行工作事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倍受社会各界关注,加强执行监督是法院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重点。近年来,我局把执行监督作为重要工作来抓,积极规范执行行为,努力推行执行公开,不断探索监督新举措,进一步加大了执行工作的监督力度。积极探索执行权分权改革,将执行权分为财产查控权、财产处分权和财产执行权三个部分,三种权力由不同人员分别行使,形成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执行监督管理机制。
为加强执行权行使的有效监督制约,确保司法公正,我局一是在案件立案时坚持向当事人发放廉政监督意见书,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要定期对当事人进行回访;二是要执行案件公开审判制度,严把审判案件和执行案件质量关;三是要严格执行权分权制约行使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执行案件听证会制度;四是要严格执行案款支付审批权限规定和交缴竞买保证金制度,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要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五是局长要通过自己参加案件审理和案件执行,实施对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管理监督;六是要重视对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检查监督工作,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务必严格执行审判案件和执行工作回避制度;七是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审判、执行工作运行管理机制,坚持“三分立原则,”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审监分立,要完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八是要建立有效内部监督机制,健全和完善审判、执行工作监督措施,强化监督检查。实行严格的违法审判、违法执行责任追究制度。九是规范对审判、执行工作监督管理工作。使对案件执行监督管理制度既有针对性,又具可操作性,同时要在狠抓监督管理制度的落实上狠下功夫。
松岭法院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