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关系民生福祉。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舌尖上的安全,一直是近两年全国两会重点关注的民生问题。作为审判机关,我们有责任、有义务,依法惩治涉及人民群众饮用食品安全类的犯罪。
松岭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适用轻刑快审程序,公开审理王某某、于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案,并当庭宣判。
被告人王某某、于某某以红豆越桔为原材料生产假蓝莓果干。案发前,王某某、于某某销售假蓝莓果干35公斤,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 120.0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王某某、于某某生产的假蓝莓果干成品(蓝色三角包、白色三角包)1935.55公斤,以红豆做原材料的假蓝莓果干散粒3043.14公斤。经松岭区物价局鉴定,王某某、于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56 591.80元。
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某、于某某以红豆越桔为原材料,生产假蓝莓果干并进行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其处罚。
我院经开庭审理及控辩双方的当庭举证、质证,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于某某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追究了二人的刑事责任,并处罚金,将涉案物品依法上缴国库,伪劣蓝莓果干依法予以销毁。
打击食品安全问题任重而道远,一刻都不能松懈,我们每个人都要警钟长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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