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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岭区人民法院采取提取住房公积金方式 成功执结案件

发布时间:2018-05-30 19:38:49


松岭区人民法院为落实“用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在加大执行力度的同时,不断创新执行举措,今年首次对住房公积金采取强制措施,依法提取公积金4.5万元,成功执结案件。

[案情摘要]

张某某申请执行曹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3月9日被执行人曹某某因买房装修资金紧张,向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借款5.2万元,于2016年9月20日和2017年8月7日分别给付5千元和2千元,剩余欠款4.5万元至今尚未偿还,张某某依法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曹某某于2017年12月17日前一次性给付张某某借款4.5万元。法律文书生效后曹某某并没有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张某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

案件移送到执行局后,办案人依法向被执行人曹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仔细查阅卷宗材料后,到被执行人曹某某单位了解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曹某某为哈局某段职工,有工资收入且在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有公积金。考虑到本案标的较大,扣划被执行人工资的执行方式不能一次性清偿执行款。针对公积金能否被强制执行,结合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1日对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执他字第14号函答复,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松岭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办案人围绕住房公积金的可执行性及执行方式等方面进行了认真研讨,最后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及申请执行人的实际诉求,决定以扣划被执行人曹某某住房公积金的方式一次将案款执行到位。办案人立即向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出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将被执行人曹某某的公积金4.5万元提取并交付申请执行人,此案到此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本案中,松岭区人民法院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拓宽执行工作思路,创新执行方式,对“用两到三年解决执行难”是一次积极有益的尝试,通过网络线下的充分结合,使得解决执行难不再拘泥于查控银行存款,车辆,工商,住房等常规执行方式,活学活用,合理运用是当今执行工作的一大突破,执行方式的多元化,人性化不仅仅是解决执行难,更是推动执行联动机制建立的一大助力。本案充分考虑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在公积金管理部门配合下执行住房公积金,有效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性,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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