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风气,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决定对以下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公开进行曝光,同时,对被曝光的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予以限制,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上述规定的行为。
    本院现责令被曝光的被执行人立即依法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所有义务,并配合人民法院完成各项执行工作,否则,本院将对其赖债信息长期予以曝光,对其高消费行为长期予以限制,并将依法采取拘留、罚款、限制出境、列入银行征信系统黑名单、媒体跟踪报道等强力措施,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提醒广大群众与被曝光的被执行人在进行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时注意风险防范。欢迎广大群众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可供执行财产或其他执行线索,监督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督促被执行人积极主动履行义务。 
	举报电话:    0457-3328877 
	         0457-3321128   
	联 系 人:松岭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李凤忠、杨鑫 
	
	
	松岭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