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中,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存在不同认识,有必要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探讨,这样对规范执行行为有所帮助。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概念。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在查明被执行人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穷尽其他执行手段仍无法执结案件的情况下,同意申请执行人发放债权凭证的申请,依法裁定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将执行案件暂时退出执行程序的一种特殊制度。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裁定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应当充分进行财产调查。
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相关之规定,执行中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方法有以下三种:一是被执行人申报。《民事诉讼法》中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员接受案件后应当及时查明财产状况,同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二是申请执行人提供。申请执行人一般应该对被执行人有一定的了解。执行员应当让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的有利条件,找到案件执行的问题关键。三是执行员调查。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员应进行大量的财产调查,要把握执行时机,采取合法合理的执行措施控制财产。
(二)裁定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应穷尽各种执行措施。
《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中,规定了不少强制执行措施:
1.对被执行人可能隐匿财产的,对被执行人的居住和经营的住所、居所、经营场所等实施搜查;2.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悬赏执行。3.对有出境可能的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向公安机关通报备案或者决定采取限制出境措施;4.经人民法院警示,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人民法院可以在新闻媒体公布债务人名录;5.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的,在申请执行人提出清算或审计申请并预交相关费用后,执行法院可以责令股东进行清算或者由执行法院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6.对于被执行人股东存在抽逃出资、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或者无偿接受财产等符合法定追加条件的,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并提供担保,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决定追加被执行人;7.被执行人系被撤销的事业单位,执行员应从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开办登记情况,或者从其上级主管部门查询该事业单位开办资金、日常经费来源等情况。事业单位被其上级主管部门撤销的,还应查询其财产处理和接收情况;8.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变价处分,或者不适于变价处分,申请执行人不愿意接受以物抵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决定对该财产采取强制管理措施,以强制管理产生的收益清偿债务。
(三)确定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和无财产可供执行。
确定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需要根据案件提供住址等信息查找被执行人。没有其他适当线索的,被执行人是法人的,应当根据相关登记机关的登记资料进行查找;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向其户籍所在地、住所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居委会、村委会、被执行人的亲属和邻居进行调查;确定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必须将所有证明无可供执行的材料入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