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岭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针对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建立健全委托执行案件制度机制,使委托执行案件及时执行、及时复函。做到了件件有着落、件件有备案、件件有回音,取得了较好的执行效果和社会效果。
自2008年以来,松岭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认真探索外地法院委托执行案件的制度机制,形成委托案件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实行委托执行案件专人专办,责任跟踪制度。即委托案件的承办法官收到外地法院委托案件后,必须在10日内开始执行。在20日内完成财产调查。对有给付能力的,立即执行。对无给付能力或因法定事由无法执行的,应调取相应证据,将调查材料、证明一并及时复函委托法院。并将委托法院执行案件全部卷宗材料复印后,另形成委托执行案件卷宗,放档案室备查。真正把委托执行案件纳入执行局程序化管理,规范化办案。如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的李立松申请执行杨洪涛故意伤害一案。法院在收到委托函后,承办法官及时执行,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杨洪涛的银行存款23000.00元,使这一委托案件及时执结,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较好的委托执行案件的效果。
通过建立健全委托执行案件机制,及时执结或及时复函给委托法院,使委托执行案件执行情况在第一时间函告委托法院,便于委托法院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避免因委托执行案件久压不执、执而不告或执而不为等情况发生,也避免了因申请执行人不知执行结果,盲目上访告状情况的发生。随着外地委托案件的增加,松岭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将逐步完善外地法院委托执行案件机制,使外地法院委托执行案件形成制度化、程序化、责任化。